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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 2024-02-25 00:05:25 |   作者: 华体会官方网站app

  为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杜绝各类违章现象,教育公司全体尽职尽责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3.1安环部、总调度室负责执行公司级安全生产绩效考核,重大安全事项的考核报总经理审批。

  3.4 安环部和总调度室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并负责月考核、年度考核的执行、管理工作。

  4.1.1各部门、车间均担负有确保本部门、车间劳动者行为、装备、工作程序、过程和工作环境安全无危害,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和企业、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的义务,对于有着非常明显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应积极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按照《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发现、整治隐患;根据本部门、车间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并确保有效实施。

  4.1.2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任何部门、车间在一个年度的工作中发生一起群伤、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含基数,下同)以上的无伤亡安全事故、以及引起重大环境污染的安全事故,取消该部门、车间该年度各项集体荣誉的评选资格。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参照执行。

  4.1.3.1各部门、车间应建立完整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明确部门、车间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应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4.1.3.2建立健全部门、车间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安全操作维修规程、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制度等。

  4.1.3.3明确日常安全生产教育,采用班前会等形式,在布置当天的工作内容时、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强调安全、提出安全措施,并作好记录。部门、车间要检查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4.1.3.4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部门安全月检、周检,安全员日常安全检查,班组岗位安全自查及交接班安全交接,重大作业活动和节前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整改排除,对所有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并保存。

  4.1.3.6安全生产效果好,各类安全事故在控制的范围内,无重复性、多发性违章和安全事故。轻伤事故符合“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要求;重伤、群伤、死亡、火灾等安全事故为零。

  4.1.3.7 严格按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部署和安排全方面推进本部门、车间的安全标准化工作。

  4.2.1 总则:安全生产月考核以及年度考核按公司安全环保部和安委会制订的各项考核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和事故处理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奖惩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能严格执行,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在要求范围内的部门。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细则》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2.3.1发生违章违制和安全事故后,要组织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并将调查的最终结果形成书面的事故调查报告,明确责任人。

  4.2.3.2安全管理网络和制度不健全,不认真执行和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4.2.3.3公司安委会、安全环保部、其他各部门以及车间按严格按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进行各种各样的形式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风险隐患要根据相关要求积极组织进行整改,落实整改技术措施方案。

  4.2.4公司根据部门、车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安全控制效果,不定期采取其它方式来进行奖励或处罚考核。

  4.3.1.1在生产经营中,模范地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纠正违章、提出合理化建议,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中积极投入事故抢险,方法得当,减少了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的职工,参照《安全生产奖惩细则》给予奖励。

  4.3.1.2 公司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奖金、晋升工资等形式。

  4.3.2.1.1安全管理网络和制度不健全,不认真执行有关文件要求,应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4.3.2.1.2部门、车间发生轻伤事故及火灾等无伤亡、损失1万元以上的事故。

  4.3.2.1.3发生重伤、群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无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执行。

  4.3.2.1.4发生死亡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无伤亡事故。触犯刑法和相关法律和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3.2.2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给予处罚,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造成事故,同时承担对应的事故责任。

  4.3.2.2.2隐患整改不及时、防范措施不得力,未对危险场所或操作提供安全操作规程。

  4.3.2.2.3对违章作业现象不及时制止,对当事人不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查现场记录)。

  4.3.2.2.4隐瞒事故或不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处理。

  4.3.2.3生产作业人员(含有违章行为的管理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承担对应的事故责任:

  4.3.2.3.4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按安全规程要求使用、维护安全防护器具。

  4.3.2.3.7明显违章、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可加重处罚力度。

  没有发生重伤和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对事故作如下划分,分别进行不同的处理。发生重伤和死亡的事故除按照直接经济损失进行处罚外,还要做相应的处理。

  4.4.1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1万元至5万元(汗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上五个等级做处理和处罚。

  4.4.2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原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或公司财产损失的,除依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可同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4.4.2.1致他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停工或解除劳动合同。

  4.4.3由于责任人自身过错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因事故受伤或死亡酌情减轻或免除经济处罚,可同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4.4.3.1明显违章、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公司有关部门可以直接要求其停工待岗整顿。

  4.4.3.2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按照严重违章违纪情形处理,可报公司批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4.4.4故意装病或隐患事实真相骗取工伤待遇的,按骗取所得收入的3~5倍进行罚款,并给予停工或解除劳动合同。

  4.4.5外来人员在公司发生工伤事故,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人员承担对应连带责任。相应的处罚按照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5.1一般安全考核由安环部自主执行奖罚考核。日常考核情况作为各部门、车间月考核和年度考核的主要是根据之一。

  4.5.2重大安全违纪考核需报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审批。并纳入月考核和年度考核。

  4.5.3死亡以上安全事故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考核经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审核后报请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和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执行。

  4.5.4部门、车间参照公司要求实施本部门、车间内部考核,也可对其他部门提出考核意见,报公司安环部或公司相应职能部门执行。

  5.1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